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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分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权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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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分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权限的意见

组通字[2004]4号

 

(2004年3月16日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及我校党的二级组织设置上的变化,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现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质量”和“壮大队伍”的统一,现就扩大分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权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在分党委中实行自主审批党员制度。授予分党委发展党员预审权、接收预备党员审批权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由分党委全面负责。

二、分党委自主审批党员工作先在部分分党委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在试点阶段,凡发展党员工作基础好、有人员及制度保证的分党委,可向学校党委提出自主审批党员的申请,经学校党委审查批准后,由分党委按照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党员工作。

三、实行自主审批党员的分党委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重视,加强领导。实行自主审批党员的分党委,要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规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个人决定。分党委要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行自主审批党员的分党委,要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吸收党员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保证质量。

 3.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实行自主审批党员的分党委,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配合分党委自主审批党员制度的实施,学校党委将推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于违反原则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自主审批党员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分党委,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学校党委还将收回对其自主审批党员的授权。

 四、对于已被授权自主审批党员的分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其发展党员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职责,具体负责审批其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对其发展对象实施培训并进行发展前公示,对其发展的党员进行登记备案等。各分党委在自主审批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以协商研究解决办法。

    五、改变分党委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填写《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的办法。今后,对于所有分党委(不论其是否已被授权自主审批党员),在其进行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时,均直接由分党委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学校党委组织部将不再对其《入党志愿书》加盖授权章和组织部公章。

    六、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登记备案制度。各分党委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登记备案制度。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各单位必须自党委会审批后一周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完成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每年上半年,在毕业班学生中发展党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应于4月底前完成,在其他人员中发展党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下半年,发展党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

    对于已被授权自主审批党员的分党委,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时,只需提供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党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七、此次扩大分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权限的意见和规定不适用于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办法及管理权限等,仍按我校原有规定执行。